【读书笔记】谁应该拥有企业?资本雇佣劳动还是?
精华么么哒的嗑药炮2021/07/16 06:08:28
原作者: LotuSitter
谈到张维迎,恐怕许多人马上就要“天生万物...”
但他在九十年代的风评要比现在好得多,甚至夸张到,当时有种说法是如果华人经济学家拿诺奖,除了张五常就他有机会了。下面分享的就是张写于90s且被引量一骑绝尘(四千多)的论文 《所有者、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 。作为一篇定性的文章,这篇文章的整体用语并不太学术,非要说的话有点文献综述的感觉(也就是说大部分并不是他首先提出的观点)。但我认为,这篇论文从市场自由主义的角度讨论了一个咗人比较关注的问题:谁来治厂。他的结论乃至他的出发点是值得反驳的,然而关键是如何反驳。我梳理了这篇文章的脉络(删去委托代理关系一段),并产生了一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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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意义上来说,企业所有权不能等同于财产所有权。企业是由所有参与者出资签约实现的一个契约集合。在这里,财产所有权是企业确立的前提,因为没有产权则无权签约,正如奴隶绝不是在出卖自己的劳动,而对企业出资者而言在签约前后不管是股东还是劳动者都拥有对自己出资内容的所有权(这里的重要前提是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不可分割)。然而,企业所有权并不是财产所有权,因为没有一个个体完整地拥有对企业的所有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契约本身也不能视作一项由个人独占的财产。
那么“当我们讨论企业所有权的时候,我们在讨论什么?”首先回到上面的定义,企业是契约的集合,但企业作为契约是不完备的,即无法准确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种状况下各方的权力和责任。如很多人虽有固定的月薪,但其工作的内容不完全确定。契约之所以不完备是因为未来无法被准确预测,未来的收益和亏损也是不确定的,因此契约必然存在漏洞,或者说无法覆盖到的内容。漏洞有二:一、企业的剩余(即收入扣除预付资本与所得税等费用后的会计利润,但此处不能理解为剩余价值,因为剩余价值是相对固定的)不确定,无法得到保证,甚至可能为负。这就导向了剩余索取权——谁拥有剩余并承担风险。企业可规定所有成员都是剩余索取者,但不能规定所有人都是固定收入索取者,因此剩余索取者是必然存在的;二、契约规定之外的活动。这些活动由谁决定的问题导向了剩余控制权。与上面类似,企业可以规定所有成员都有控制权,但不能规定没有人有剩余控制权。综上,契约作为契约的不完备性决定了企业所有权的本质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接下来的问题是,出于怎样的标准,企业所有权如何安排才是最优的。公认的标准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如何理解最大化的含义?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如果一个人的选择没有外部性(个体行为对其他个体造成的计划外影响,个体不从中受益或受损),那么个体的最优选择就是社会的最优选择,即帕累托最优(任意个体增进自身利益都会减少其他个体利益的状态)。那么,一个最大化企业总价值的所有权安排必然是使得加总的企业内成员行动外部性最小的所有权安排。这就意味着,所有参与者的效用函数要与企业的效用函数一致。即当企业受益时,我受益;当企业受损时,我受损。于是答案就呼之欲出了。企业价值最大化要求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掌握在同一主体手中,或者说风险承担者与风险制造者必须对应(但契约的不完备性又意味着完全的对应是不可能的,如果完全对应,那么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不需要什么企业了)。那么由谁来充当这一主体,张维迎认为应该由更重要、更难监督且更有积极性者来掌握企业所有权。如果将人力资本所有者分为经营者和生产者,那么在大部分情况下经营者满足条件,应该成为这一主体。但在具体的企业治理结构层面,问题更为复杂。在这里,剩余索取权主要表现为利益分配优先序列上的“最后的索取者”,控制权主要表现在“投票权”,很显然,谁是最后索取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令x为企业收入,w为对工人的合同工资,r为对债权人的合同支付(这里的合同二字表明支付是固定的)。于是当x小于w,则被欠/薪的工人是企业所有者,x介于w到w+r之间,债权人是所有者,如果大于w+r(这是一般的情况因为若非如此企业便面临破产)则股东是所有者。这里的含义有两个,一是企业所有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最优安排;二是成为企业所有者并不意味着自己的处境更好了,工人只有在合同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时才会成为所有者,而一般情况下,所有者股东承担风险,其期望支付与工人没有什么差异。
进一步地,张维迎讨论了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关系。回到一开始的那个前提——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不可分割。这其实也正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区别所在。非人力资本与所有者可以分离,意味着其可以作为抵押存在,但人力资本则不能成为抵押物。例如,对于一个欠债者,变卖他的财物来还债显然比要求他去工作以还钱要容易得多。进而得出的推论是,拥有非人力资本并以此出资的人比不拥有非人力资本的人更值得信赖,且在企业经营上越具有积极性。因为他必须要承担自己投入(做抵押)的非人力资本遭到损失的风险,而后者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称的,如果经营失败他的人力资本依然可以完好无损地退出。因此,保证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尽可能对应的最佳状态是企业家和资本家合二为一,也就是大多数古典私人企业的状态。
现在我们得到了最优的企业所有权安排,即一般情况下,拥有非人力资本者同时掌握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他们负责生产与分配的决策,并监督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执行。用更直白的语言来说,便是“资本雇佣劳动”。
我的问题:
- 企业作为契约的绝对平等性是否是某种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法权?是否正如出资者在企业中拥有“自然控制权”一样,劳动者在契约中也天然地处于劣势地位。按照马的观点,劳动者在形式上拥有对自身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但并没有不签署契约的权力。而当代的自由职业者远多于19世纪,但不能否认,大部分人依然必须通过雇佣关系来赚取合意收入。
- 投入非人力资本者(也即投入资金的有产阶级)是否真的承担了更大的风险,有更高的积极性?我认为:一方面,风险是无法量化的,而经营者作为规则的制定者恰恰有动机去高估风险,增加自己在正常运营时期对收入的索取,从而使得自己的实际收入高于真正的期望收入。另一方面,投入人力资本的劳动者并非真的“没什么可失去”,正由于非人力资本少,他们对风险的抵御能力更弱,他们为企业经营不善需要付出的边际成本其实是相当高的。即便他们可以支付较少的绝对成本就退出企业也是如此,因为在生产专业化的时代,摩擦性失业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
- 经营者是否比生产者更重要?或者更深入地问,为什么会产生经营者与生产者的分离?这其中的主要因素是分工的专业化还是出资较多者的“自然控制权”?
另一个(可能)矛盾的地方:签订契约者依然拥有对自己出资物的所有权。如果这是私有制的逻辑的话,那么按照这个逻辑继续延伸,资本的所有者也同样拥有对自己投入的资本所产出的收益的索取权。但这个逻辑在这里断裂了,理由是功利主义的“要把剩余索取权交由某一特定主体才能实现总价值最大化”。在这一点上,可以说这样的契约是事前平等而事后不平等的。